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百九十五条、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企查查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企查查”微信公众号向鸿蒙网公司发布致歉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选择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或北京互联网法院网站公布一审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企查查公司负担);
二、企查查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鸿蒙网公司经济损失 60 000 元及律师费 10 000 元,公证费 5000 元;
三、驳回鸿蒙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