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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征求《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征求《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

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1-11-26
11月26日消息,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征求《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意见提出,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面向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利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征求《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互联网广告监管制度,增强互联网广告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促进互联网广告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市场监管总局在修订《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起草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公众提出意见,并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于2021年12月25日前提出意见: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监管司(邮编: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11月26日
来源 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监管司

互联网广告新规征求意见稿发布 启动播放、视频插播、弹出等广告须确保一键关闭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11月27日电 (记者孙博洋)网页弹窗广告关不掉、看视频要先看广告还要等读秒关不掉、以为自己在看新闻报道、经验分享结果是看了广告,今后这些行为都将被规范。26日,为进一步完善互联网广告监管制度,市场监管总局就《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通过互联网媒介,以竞价排名、新闻报道、经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或者附加购物链接的其他形式推销商品、服务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意见稿》要求,以启动播放、视频插播、弹出等形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意见稿》还提出,不得有以下影响一键关闭广告的行为:没有关闭标志或者需要倒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定位;实现单个广告的关闭,须经两次以上点击;在浏览同一页面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以及其他影响一键关闭的行为。同时,不得以欺骗、误导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

针对医疗等产品的互联网广告行为,《意见稿》也有明确规定。

《意见稿》指出,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同时,《意见稿》还规定,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广告。

在网络直播方面,《意见稿》提出,互联网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相关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履行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发布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或者保健食品广告。

在未成年保护和教培广告方面,《意见稿》指出,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面向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利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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